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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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時間

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

地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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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介紹

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

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: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修正「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」第三點及第九點,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。 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府社福字第1131556003函修正 一、嘉義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,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,補助生育時所需費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申請生育津貼(以下簡稱本津貼)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嘉義市(以下簡稱本市)六個月以上,且中途未遷出者。設籍六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六個月。 (二)新生兒出生後,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 三、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三萬元。 四、申請事宜:符合資格者,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;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一年內,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,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戶政所)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 五、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,並以設籍該區新生兒之父、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。 六、經費來源: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 七、經費核銷:戶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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